舱单
舱单
舱单是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载货清单或电子数据,包含原始舱单、预配舱单和装(乘)载舱单三类,用于海关对货物、物品及旅客的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指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的真实、准确反映运输工具所载货物情况的纸质载货清单。
目录
- 包含内容
- 重要作用
- 舱单的形成
- 传输时限
- 代表性国家及地区的舱单海关管理规定
- 中国海关管理要求
1. 包含内容
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和装(乘)载舱单:
- 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的信息的舱单。
- 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旅客信息的舱单。
- 装(乘)载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旅客信息的舱单。
2. 重要作用
在对外贸易中,舱单是向海关报关时必须交验的单据之一。原始舱单记录进境运输工具货物信息,预配舱单显示预计出境装载信息,装(乘)载舱单反映实际配载情况,报关前需完成舱单数据传输。进境集装箱货物需在装船24小时前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出口货物装箱前需提交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3. 舱单的形成
舱单是一份按卸货港顺序逐票列明全船实际载运货物的明细表。它是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由船公司的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或提单编制的,编妥后再送交船长签认。
4. 传输时限
进境: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电子数据。
出境: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即后可办理查验、放行手续;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在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后、运输工具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
5. 代表性国家及地区的舱单海关管理规定
新加坡:承运人在新加坡不提前申报舱单。根据新加坡进出口条例,对于承运人(包括无船承运人),无论进口和出口,新加坡海关都不要求提前申报舱单,只是将舱单作为辅助手段进行比对和核销。作为海运或者空运承运人,需要在运输工具进境后17天内将“舱单核对说明”发送给新加坡海关。出口货物信息提前申报方面,自2013年4月起,新加坡海关规定所有出口申报必须在货物出口之前完成(提前出口申报),其中包括不征关税的货物和不涉证的货物;提前获取申报信息可以帮助新加坡海关做出及时可靠的风险分析,对高风险货物做出预判,仅对重点货物实施查验。
香港:香港海关不要求提前申报舱单。就货物查验方面,海关会向由远洋轮船载运的海运集装箱货物的船务代理、集装箱码头经营人、仓库经营人及收货人发出通知书,要求他们提交货物舱单供海关审核;除传统纸质处理方法外,海关也鼓励承运人在货物抵港前通过电子方式向货物的收货人、船运代理、货柜码头经营人及仓库经营人发出通知书,要求他们将货物移往收货人、船主或船舶代理指定的场所供查验。至于非集装箱运输的海运货物,海关会调派人员到船上或装卸货地点,例如公众货物装卸区或浮标进行突击搜查行动;船长或船舶代理人必须应海关的要求,就进口或出口货物递交舱单。
美国:实行提前24小时申报制度。美国“9·11”事件后,美国海关根据“集装箱安全倡议”计划提出了有关装船前24小时申报货物舱单的法案,对所有停靠美国港口的集装箱船舶,强制要求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人在境外港口装船前24小时向美国海关的“自动舱单系统”(AMS)预先申报集装箱内所装载货物的舱单资料;2015年后海运货物、陆运货物及空运货物舱单申报已陆续由AMS转入“自动化商业环境(ACE)”系统。根据规定,对于每一票进入美国的货物,承运人都必须以EDI方式向ACE系统提供四大类14项舱单信息(包括运输工具到达美国前所停靠的最后一个口岸、承运人标准数字编码、航次编号、抵达第一个美国口岸的日期、提单号及提单总数、接获输往美国货物的第一个外国口岸、货物详细描述、托运人与收货人信息、船名船籍及IMO编号、装船外国港口、危险品国际标准代码、集装箱号与铅封号等)。此外,美国还实施“10+2”安全申报制度:对于从其他国家运往美国的货物,美国进口商或其代理须至少在货物装船之前24小时提供10项内容(制造商或供货商名称地址、卖方名称地址、买方名称地址、接受货物方名称地址、货物装箱地、装箱人名称地址、进口商编号、收货人编号、原产地国、美国协调关税税则中六位数字的商品编号),船公司须提供船舶装载位置计划资料和装载集装箱状态信息两项内容。
6. 中国海关管理要求
中国海关要求舱单数据传输人向所在地直属海关备案,数据传输时限根据运输工具类型在装载前30分钟至24小时不等。舱单电子数据需保存3年,变更需提交《舱单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在中老铁路跨境货物运输特别是水果等生鲜产品进口中,舱单的应用得到优化:通过升级启运地提前申报功能,形成“铁路舱单+企业申报+海关审单”三提前协同模式,实现“即到即检、即检即放”;口岸全面推行自动制单,单列制单时间压缩至10分钟以内;各联检部门实行7×24小时全天候通关,并针对生鲜货物开通绿色通道,确保运输“零等待”。2026年7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AEO互认的公告,中乌AEO互认安排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企业自乌兹别克斯坦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及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填写乌兹别克斯坦AEO企业编码,填写格式为“UZB/9位企业编码/III”,例如“UZB/123456789/III”。
本页内容整理自公开百科信息,仅供知识参考。舱单的传输与使用以现行海关法规及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常见问题
为什么数据一定要提前送到口岸?
提前送达,监管方才能在抵港前完成风险判别,货物落地即可分流处理,避免集中排队清关造成压港与滞期。
报送的内容填错了怎么办?
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变更或作废处理,同时更正对应的报关资料,别把错误留到查验环节才被发现。
怎么确保清单与实际装载一致?
装船前以理货记录和提单为底稿逐票核对,完成后再复核卸货次序,并把原始凭证留存备查。